
1903年7月15日,在上海的公共租界,打了一场奇特的官司,它的原告是清王朝,被告是《苏报》馆和章太炎、邹容等人。
这场官司的缘由是《苏报》的革命宣传。就在这一年,邹容的《革命军》风行海内外,《苏报》便连连发表文章宣传《革命军》,6月9日,章士钊发表《读〈革命军〉》一文,称之为“今日国民教育之第一教科书”。同一天,在“新书介绍”栏还刊出《革命军》的广告,称“笔极犀利,语极沉痛,稍有种族思想者读之,当无不拔剑起舞,发冲眉竖”。6月10日,《苏报》又发表章太炎的《〈革命军〉序》,称之为“雷霆之声”、“义师先声”。
6月29日,《苏报》又刊出章太炎《康有为与觉罗君之关系》一文,赞美革命,直呼光绪之名:“载?小丑,未辨菽麦。”斯文一出,“上海市上,人人争购”。而这篇文章也成为“苏报案”的导火线。
同一天,在清政府的要求下,租界工部局发出对章太炎、邹容、陈范等人的拘票。陈范闻讯逃脱,并让儿子到爱国学社向章太炎示警,章说:“诸教员方整理学社未竟,不能去,坐待捕耳。”6月30日,等到巡捕来时,他自指其鼻:“余皆没有,章炳麟是我。”邹容本已藏匿在虹口一个外国传教士处,闻章太炎被捕,便于7月1日徒步到租界四马路巡捕房投案,自称:“我是邹容。”于是,邹也被收监。
7月15日,上海租界会审公廨第一次会审“苏报案”。开审后,原告律师古柏宣读《控告苏报条款》,控告《苏报》馆、章太炎、邹容等“大逆不道,煽惑乱■,谋为不轨”,并从1903年6月以来《苏报》发表的言论中罗织罪名。“载?小丑,未辨菽麦”成为重要的证据。章太炎说:“所指书中‘载?小丑’四字触犯清帝圣讳一语,我只知清帝乃满人,不知所谓圣讳,‘小丑’两字本作‘类’字或作‘小孩子’解,苏报论说,与我无涉,是实。”并直言“不认野蛮政府”。邹容只承认“《革命军》一书乃我所作”,其他的什么也不说。庭审完毕,他们“乘马车归捕房,观者填堙,(章太炎)诵‘风吹枷锁满城香,街市争看员外郎’而返”。
7月21日午后,会审公廨第二次会审“苏报案”,原告律师以“另有交涉”为由要求改期,被告律师博易反对,他说:“原告究系何人?其为政府耶?抑江苏巡抚耶?上海道台耶?本律师无从知悉。以堂堂中国政府乃讼私人于属下之低级法庭,而受裁判乎?”原告律师无言以答。
原告律师所谓的“另有交涉”是指清政府一直要求租界当局引渡邹容和章太炎。7月31日,记者沈荩因为披露中俄秘约的消息,在北京被活活杖毙。经天津《大公报》等报道,举世震惊,在舆论的压力下,租界当局拒绝引渡章、邹。
1903年12月3日,会审公廨成立了“额外公堂”,由租界方面与上海县令会同审理“苏报案”。12月7日,代表清廷参加会审的上海县令汪瑶庭拟定的判决为:章、邹“永远监禁”,但受到英副领事的抵触。12月24日,汪瑶庭不顾租界工部局,在会审公廨“额外公堂”宣布:章太炎、邹容“故意污蔑今上,排诋政府,大逆不道,欲使国民仇视今上,痛恨政府,心怀叵测,谋为不轨”,应予“永远监禁”。公使团对此持有异议,这个判决未能生效。双方僵持了两三个月。
5月21日,会审公廨“额外公堂”终于作出判决,章太炎监禁三年、邹容监禁二年,罚做苦工。“苏报案”到此结束。
“苏报案”令清政府颜面扫地,正如孙中山后来这样评论:“清廷虽讼胜,而章、邹不过仅得囚禁两年而已。于是民气为之大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