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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燃煤锅炉环境保护工作
作者:mmkey 来源:网络 更新日期:2007-1-26 阅读次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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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燃煤锅炉环境保护工作为切实改善我州大气环境质量,保障人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》、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结合我州实际,现就加强燃煤锅炉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:</P><P>一、加强燃煤锅炉的环境保护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《环境保护法》及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等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,是改善我州大气环境质量,保障人体健康的有效手段。环保、质监、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,充分发挥各自职能,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到实处。</P><P>二、各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,划定城市烟尘控制区,并依据《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》实施监督管理。</P><P>三、严格燃煤锅炉的审批制度,凡是安装或更新使用燃煤锅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质监、环保等部门办理告知、审批手续。未经批准,不得擅自安装使用燃煤锅炉。</P><P>四、按照国家、省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,禁止制造、销售、转移不合格的锅炉和脱硫除尘、消声降噪等设备,在城区烟尘控制区禁止安装4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,依法取缔、关停、淘汰小常压炉和违规乱建的茶浴炉。</P><P>五、对新改扩建燃煤锅炉,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,切实做到先环评,后建设。</P><P>六、大力推广燃油、燃气、电热等清洁能源,逐步淘汰燃煤锅炉。凡是开通天然气的县市在烟尘控制区内从事餐饮、洗浴及宾馆等服务行业的,应逐步使用清洁能源。新增、扩建或转让服务项目的,必须使用清洁能源。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,环保部门可提请工商部门注销、吊销或变更营业执照。</P><P>七、对现有燃煤锅炉的消烟、除尘、降噪等环保设施必须保证正常运行,停用或闲置环保设施的单位应及时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,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坚决依法查处。</P><P>八、强化环境监督管理,加强对燃煤锅炉的排污申报和现场检查工作,定期对燃煤锅炉实施环境监测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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